近期,上观新闻原点栏目发表的《被骂“为老不尊”?街拍“老法师”的另一面》一文,引起网友热烈讨论。
讨论主要分两种,部分网友支持“老法师”们这一兴趣爱好:“美女都爱拍照,有人给他们拍不但不反感还很开心,只要人家同意,无关的人管那么宽干什么”“这不是偷拍,这是抓拍”……
但更多网友依然持质疑态度:“偷拍可耻”“极度反感这种为了自己开心健康而到处乱拍的借口。凭什么你可以没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拍别人?”……
讨论中,两个关键性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拍摄前是否需要提前告知被拍者?拍摄的照片是否可以随意发布?
在另一位被拍者许欣看来,“如果拍了我但我不知道,对方也不主动说,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偷拍。如果对方虽然一开始没有打招呼拍的,但拍完后给我看了他拍的照片,我觉得就不算偷拍”。
街拍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面对镜头时,被拍者们在想什么?
“街拍”可被拆分为“拍摄”和“发布”两个行为,前者指向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后者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更应该引起街拍爱好者和被拍者的重视。
如果你与网红街上的“老法师”们攀谈,没说上几句,他们就会掏出手机,打开朋友圈、小红书或抖音,滔滔不绝且略带得意地分享自己的人像作品。据记者观察,像建国这样没有社交平台的“老法师”仅占少数,绝大多数都有发布作品的习惯,他们发布的内容几乎都以人像为主,打上的标签大多是“潮流穿搭”和“街拍”。
发布前会告知被拍者吗?面对这个问题,“老法师”们的回答大多是“不”,连拍照都不打招呼了,发布作品是个人自由,难道还需要告知对方吗?对方也不一定知道我在网上发了他的照片,不是吗?那些对法律略知一二的“老法师”甚至会反问一句:我又不是卖他们的照片赚钞票,仅仅是展示,这也犯法吗?

需要纠正的一个错误观点:虽然《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该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同时《民法典》生效,并一直施行至今。
关于肖像权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可见,“以营利为目的”已不再是认定是否侵权的标志了,除了法规规定的特定豁免情形(如为教学研究、新闻报道、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或权利人利益、展示公共环境等)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制作、使用他人肖像,都可能构成侵权,“拍摄”和“发布”这两个行为则对应了前文的“制作”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