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没经我同意,就擅自在朋友圈转发了我的艺术照,用来招揽生意。”
家住太原市的张女士说,上个月她在一家影楼拍摄了一组艺术照,拍摄结束后商家加了她的微信。此后张女士经常在朋友圈中看到此商家发各类客片,同时附有促销活动信息。一天,她在浏览朋友圈时发现商家在促销信息中发布了自己的照片,但之前并未征得张女士的同意。
张女士不满,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个人隐私和肖像权,随即便联系商家要求删除该信息,但同时她也有疑问,自己能否就此事向商家要求赔偿。
照片被他人使用时
如何判定对方侵犯肖像权呢?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
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
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侵权行为的界限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肖像权侵害后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解读
用于商业用途会侵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宣传、商标、装饰橱窗等,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影楼摄影师将顾客照片发到朋友圈,其实也是在用这种方式宣传影楼或自己的能力、业务,在展示商业效果。如果顾客不同意使用,会侵权。顾客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等。
因此,商业机构在使用他人照片做宣传时,应事先征求他人意见,以免引发纠纷。公民为防止出现这类情况,最好在拍摄时与商家作出书面协定,遇到侵犯肖像权行为时,也可先跟对方沟通,让对方停止侵权及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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