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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窃贼专偷手机店再经网络回收平台销赃
今年5月,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5月至9月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事先踩点、佩戴伪装措施,采用撬窗等方式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南省汨罗市等地的手机店内实施盗窃,共计盗得各类品牌手机58台,涉案价值人民币85501元。
判决书显示,王某先后4次作案,最多的一次从湖南岳阳某中国电信营业厅的手机柜台一次性窃得手机35部。王某惯于凌晨下手,每次作案都会提前踩点,并佩戴头套、防风帽、手套等进行伪装。窃得手机后,王某均经网络回收平台进行销赃。
王某供述,他的钱包里有6张身份证和若干银行卡,其中一张身份证是他自己的,其余5张都是别人的。他用两个微信号在“爱回收”、“闪回收”、“微回收”等网络回收平台进行注册登录,用于手机销赃。王某称,因担心公安机关通过手机的去向抓到他,所以两个微信号的注册信息以及绑定的银行卡也都是别人的。
王某第4次作案时,被湖南省汨罗市公安局的民警当场抓获。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书显示,陈某于2017年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在本市石景山区、房山区、大兴区等地,采用撬锁入室的方式进入饭馆、商铺、手机营业厅等盗窃营业款、手机、电脑等物,先后作案12起。